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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5 17:45:22 已帮助34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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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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