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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裁定书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裁定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4 18:20:01 已帮助27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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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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