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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06条

刑诉法第106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1 05:54:13 已帮助44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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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物权法第106条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你的东西你处分了,东西会被要回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句话的意思的,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不是你的东西,转让了就这样了,不许往回要。)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句话的意思是,受损失的人要不回来东西可以要求无权卖东西的人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卖别的和上面说的也一样) 您还哪里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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