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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持械与不持械

刑法中持械与不持械
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等等刑事辩护问题都可以在刑事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所以了解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是很有必要的。
2024-03-03 02:41:12 已帮助38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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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斗殴定义怎么解释?

在生活当中不乏有聚众斗殴的情况,聚众斗殴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聚众斗殴也经常有不同的情况发生,有的是以拳头相搏,有的会适用工具,那么就涉及到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相关的规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持械斗殴定义怎么解释。


一、持械斗殴定义怎么解释?


关于“械”的界定。


对于“械”,一般理解为“器械”、“武器”,笔者倾向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凶器”作等同理解。当然,这里的“械”应当具备坚硬的物理属性,不把一些有毒、有害的液体、气体包括在内。


(1)既然《刑法》把“持械聚众斗殴”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说明它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普通聚众斗殴,如果持械斗殴正常情况下明显不致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则不足以为加重处罚提供正当性,在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的情况下,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也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处罚,如果持械使用的结果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显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既然《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转化定罪,就意味着按第二款处罚就比按第一款处罚要重。


(2)聚众斗殴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参与斗殴者的人身权利。对于没有参与斗殴的社会公众来讲,对其主要的不利影响是恐慌,而不是伤害。因此,持械聚众斗殴中持的“械”必须是在正常情况下看来能够“明显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能够造成公众的紧张、不安甚至恐惧,普通的打架斗殴显然达不到这种情形,持有普通的能够造成他人轻伤害的“械”,也不会足以造成公众的恐慌,也不符合公众认识,违反了国民预测性,既然《刑法》要对此种情形加重处罚,必须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在日本,西田典之教授也认为凶器需要“在外观上足以使人产生危险感、不安感”。大谷实教授也持类似观点。


因此,笔者认为象管制刀具、枪支、铁棍、斧头等明显能够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认定为持械的“械”,而木棒、木棍、酒瓶、砖头等不宜认定为“械”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条文规定,持械是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加重情节,那到底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呢,还需要依据刑法条文的解释原则对持械斗殴进行解释,小编已经在上文告诉大家持械斗殴定义怎么解释了,相信大家现在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当然,如果发生持械斗殴的情况时还是要及时报警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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