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决水、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放火、爆炸、抢劫、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
过失犯罪的、放火、爆炸,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