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取消了现行条例第13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对申请人资格设置的“三需要”限制条件。 取消申请人资格限制的门槛,是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求。一旦把“三需要”作为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条件,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三需要”的相关证据以及证明标准无论对于申请人、行政机关还是法院而言都难以把握,“三需要”标准事实上难以操作。 从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角度出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申请人资格不宜过多限制。因此,他认为“三需要”不应作为申请人资格条件。
北京作为我国的一国之都,在各方面都是起一个带头作用的,信息公开制度也不例外,为了实现政府权利形式的公开透明而制定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得更加多的老百姓能够了解政府,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指令,实现政务公开,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