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车库是为服务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的便利而建造的,其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故其利用应当服从于业主购买专有部分的需要;同时,车位、车库问题亦属于业主成员权范畴内容,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小区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开发商必须保障一定数量的停车设施,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设施纳入自己所有权范围内单独开发;要求开发商将停车设施首先提供给业主使用,是为了保证所有业主能够完全行使小区成员权。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作为本法条之首,其重要意义在于体现立法者以保护业主权益优先的立法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