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非常特殊的,郑成思先生称之为“边缘保护对象。”[1]外观设计属于工业产品的新设计,可以受到
专利法或外观设计专门法的保护,同时外观设计又是美感的表达形式,具有艺术成份,可以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当外观设计在消费者中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受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亦可作为
商标注册,而获得
商标法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规定了各国或各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都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加以保护。对于外观设计
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依据《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由所有的联盟成员国给予保护。”《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关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此类作品、外观设计和模型得到保护的条件,由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予以规定。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各该国给予外观设计和模型的那种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则这些将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保护。”该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协议第四节“工业品外观设计”第25条(保护要求)规定:“1、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