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违约专题 >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02-23 11:03:32 已帮助1702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抵押未办理登记该怎么处理

抵押合同以设立抵押权为目的。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但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抵押权虽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抵押人的责任范围抵押物未能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权人将可能蒙受损失而抵押人却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其结果不利于抵押权人而利于抵押人,故除合同无效的原因外,抵押物未能办理登记的责任多在抵押人。


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抵押物又因抵押人违约未办理登记的,抵押人的责任有多大?是担保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显然,抵押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抵押合同。因抵押人未能履行抵押合同的义务而使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权人无从对抵押标的物行使抵押权,其所蒙受的损失是丧失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此,抵押人所应承担的不是担保责任,而是违约责任。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依其过错而定,但不能超过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的变价。


2、抵押物未登记时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规定看上去颇令人费解。既然有优先受偿权,为何不能对抗第三人?既然不能对抗第三人,如何能叫优先受偿权?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