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如何量刑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1月14日)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
行政处罚处理的。 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
罚金的,应当采用相加原则实行并罚,执行总和数额;如果被分别判处罚金和
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