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应根据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迁入政策而定,有些地区(如:苏州等)在该前提下,是不允许迁入户口的; 2、未成年子女迁入苏州户口的,需要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具体参看:《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1日): 第十八条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