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定案)的根据。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证据锁链。
1、电子证据真实性推定
从理论上讲,电子证据所遭到的篡改往往是难以察觉的,如果一味强调举证方必须证明其真实可靠,有时是过于苛求的。因此,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认定,可以转向对相关否定因素的排除。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而且电子数据没有被删改过,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己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另有相反的证据。
2、电子证据真实性证明义务
一般来说,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方式主要有:
(1) 该数据电文已经被主张签过字的人以数字方式签署过;
(2)应用于该数据电文的程序或手段被法律认可是适当安全的;
(3)根据法官或者其他裁判者对完整性和可靠性要求,完成证明责任。
我国《电子签名法》或者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谁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担证明义务。但是,根据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和国际惯例,我们也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经验。
3、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只有经过真实性审查,并符合其它证据资格条件的电子证据,才能用于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