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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关系

欺诈性抚养关系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4 02:53:25 已帮助32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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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关系才是欺诈性抚养关系?
欺诈性抚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主要形式,就是故意的欺诈,明知子女不是对方的亲生子女却谎称为对方的亲生子女。另一种形式是过失,即配偶一方不知道所生的子女为对方的婚生子女,经过亲子鉴定才知道不是对方的亲生子女,这虽然不是故意所为,但是其后果还是构成欺诈,因此也应当负有侵权的后果责任。 欺诈性抚养关系侵权行为的主体,究竟是配偶一方,还是包括被抚养人的生父?这要看究竟是单方还是双方当事人有过错:如果仅仅是配偶一方进行欺诈,而被抚养人的生父根本不知情,则不构成共同侵权,仅仅是实施欺诈的配偶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抚养人的生父亦知情,共同进行欺诈,则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如,配偶一方对被抚养人的真实亲子关系是事后鉴定得知的,则被抚养人的生父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欺诈性抚养关系的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第一是支出的抚养费损失,第二是支出的抚养费的利息损失。这两项损失都是欺诈性抚养关系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后果,应当全部赔偿。本案判决赔偿的,我看是欺诈性抚养关系所造成的抚养费损失,没有包括利息损失,这样的赔偿不够合适。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样的关系才是欺诈性抚养关系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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