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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企业替代责任

侵权法上的企业替代责任
企业侵权责任是现代组织型社会中的重要责任类型,然而传统归责原则适用于该责任时却存在局限性。其中主观过错归责自无适用余地,而组织过错理论和危险归责本质上都依从于风险控制标准。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具体判断由法官依企业风险类型作个案裁决。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规则,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2024-02-25 14:34:04 已帮助34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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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如果行为人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是行为人。 三、行为人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 四、行为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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