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它们一经生效,权利人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如拒不履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等,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得拒绝,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实现
担保物权裁定;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以及刑事判决:
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后: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参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