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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业纠纷律师

南京物业纠纷律师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 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024-03-04 02:39:42 已帮助40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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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2、涉及财产


小于1万元 2500


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10万元 4-7%


大于1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 3-6%


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2.5-5%


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500万元 2-4%


大于5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1.5-3%


大于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1亿元 0.7-2%


大于1亿元 0.5%


(二)计时收费


1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一般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四)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五)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南京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我们可以知道,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分为计时和计件两种类型。具体的费用还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有关。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当我们遇到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一定要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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