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
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
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
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
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