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郑州了然
律师团队成员王亚鲁律师是专门从事
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现在为您解答如下:根据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
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于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不知您是否还有其它问题的,比如改姓的时候是否离婚双方有协议等,另外毕竟现在给您解答的都是最基本的问题,无法把您的每个情况都分析到位。如果你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找一位专业的律师为您当面解答。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必须要特别重视。 我们律师团队是一帮志同道合的律师组建而成,每一位律师都有自己的专业特长,我们的团队中不存在全能律师(即什么案件都会做的律师),我们只有做几种类型案件的专业律师。在我们团队中有大学教授,
公司法务总监,有执业多年的律师等,我们针对每一个案件都是经过团队集体讨论后,由在该领域最专业的律师来办案给您最准确的解决方案。现在我们团队针对简单点的案件提供网络化服务,让你用最低、最少的的金钱投入得到最专业、最有效的服务与指导,在网络电话中指导您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建议搜索“郑州了然律师团队”。如果您对王律师的解答满意,建议采纳并给予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