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应端正认识, 在改制工作中进行规范操作。企业改制的目的 ,是以明晰产权关系为突破口 , 把企业逐步建成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各级地方政府要端正改制指导思想 ,按照充分准备、深入发动、分步实施、因企制宜的要求 , 进行规范性操作。有关改制方案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 不能以支持企业改制为名 , 出台越权减免欠税的“优惠”政策 。同时应广泛地开展宣传工作 ,立足于解决深层次的思想问题 , 提高广大企业干部对改制工作的认识 , 纠正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欠税的行为。
2、积极完善税收政策 , 强化征管措施 。国家应及时地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 , 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调整 , 以堵塞因税收政策不完善而产生的漏洞。同时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以下几方面工作 :
(1)应发挥主动参与意识 , 积极向地方政府宣传有关税收法规 , 防止制定的改制政策中出现越权减免欠税的内容。对地方政府出台与税法规定相违背的改制政策 , 应予以坚决抵制 , 并及时地向上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反映。
(2)做好改制企业欠缴税收的核定和衔接工作。对企业欠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 欠税数字核定后 , 应及时督促企业在改制前做好帐务调整工作 , 提足应提未提的税收 , 并与企业改制前后的法人代表明确和落实责任 , 制定欠税清缴计划。同时深入改制企业进行调查研究, 针对所发现的问题 , 及时制定对策和措施加以解决 , 还应加大执法力度 , 对借改制之机逃避欠税行为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 决不姑息手软 , 切实防止企业改制中悬空欠税的行为。
(3)严格规范改制后企业欠税缓缴的审批制度 ,认真执行税收滞纳金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 , 坚决不予受理 ;对屡催不缴进行人为拖欠的 , 按税法规定予以惩处。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变化名称、财务作假等逃税的情形,对此国有企业改制欠税处理有哪些?此种行为是一种偷盗国库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各地政府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强化征管措施,在出现逃税现象后,及时进行追缴,并要求其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