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幼”罪犯
假释放宽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
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
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这是一个价值选择。 二是对特定罪犯,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 一类是对《
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
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 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从宽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