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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有限公司)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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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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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一家在        市/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2.甲方和乙方(以下统称为“原股东各方”)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合计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其中甲方持有    %的股权,乙方持有    %的股权。

3.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各方希望增加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以扩大经营规模。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总额达人民币    万元。原股东各方相应权力机构均批准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丙方通过认购目标公司拟增加的全部注册资本,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

4.丙方系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拟通过认购目标公司增资的方式,向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    万元,并取得目标公司增资扩股后    %的股权。

基于上述,本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目标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是指:

1.1 “增资扩股”,是指在原公司股东之外,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2 “原公司章程”,是指本协议签订之日的目标公司章程。

1.3 “交割日”,是指丙方取得本协议第5条第1款所约定的全部文件并按照第5条第2款的约定向目标公司缴付增加注册资本的日期。

1.4 “本协议”,是指甲方、乙方和丙方于            日签订的本增资扩股协议。

1.5 “新公司章程”,是指由原股东各方和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所签订的取代原公司章程的新公司章程。

1.6 “各方”,是指本协议甲方、乙方和丙方。

1.7 “验资专用账户”,是指为本协议之目的,由目标公司开立的专用验资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1.8 “基准日”,是指为了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的需要和目的,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财务审计、评估的基准日期,即            日。

第2条 增资扩股方案

2.1 方案内容

(1)将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

(2)原股东各方同意并一致确认,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向目标公司投资人民币    万元,占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总额的    %。

(3)原股东各方均同意放弃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及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购买增加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权利。

(4)增资扩股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组成。修改目标公司章程,重组目标公司董事会。

2.2 对方案的说明

(1)各方确认,增资前目标公司的整体资产、负债全部转归增资后的目标公司;各方确认,增资前目标公司净资产为    万元。关于增资前目标公司净资产现值的界定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各方一致认同增资后目标公司仍承继增资前目标公司业务,以矿产开发为主。

2.3 增资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1所示:

表1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1










3条 增资后目标公司董事会组成

3.1 增资后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丙方提名    人;为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设立独立董事    名,由协议各方共同选定。

3.2 董事长由        方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由        方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        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由        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第4条 丙方缴付增资的先决条件

4.1 下列条件的全部满足,是丙方向目标公司缴付本协议项下增资的先决条件:

(1)截至到交割日(包括交割日),目标公司没有改变其经营性质并继续合法持有相关业务的经营许可及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全部矿业权证;

(2)截至到交割日(包括交割日),目标公司没有出售、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本协议附件所列的任何资产;

(3)截至到交割日(包括交割日),目标公司没有承担正常业务往来之外的任何债务或责任;

(4)截至到交割日(包括交割日),目标公司与原股东各方向丙方披露的目标公司经营、资产、股权等状况均未发生任何变化或其中任何情形的变化已经得到丙方的确认和豁免。

4.2 原股东各方在此承诺确保满足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全部前提条件。

第5条 丙方的出资

5.1 在本协议订立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原股东各方应向丙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目标公司批准并通过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万元、同意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    %的增资方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目标公司同意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修订原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针对目标公司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

(4)甲方、乙方及目标公司分别提供各自主管部门(若存在)就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事宜的批复、确认文件。

5.2 在丙方收到其满意的符合本条第1款的证明文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丙方应指示将本协议第2条第1款约定的出资款汇入验资专用账户,并由目标公司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增加的验资手续。

第6条 新股东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1 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2 义务与责任

(1)依照本协议约定交付增资款项的义务;

(2)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7条 陈述和保证

7.1 各方在此向他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其已经完成了有关法定手续并取得了其自身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完全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本协议构成有效的对其有约束力的义务;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会:

(1)违反其章程的任何规定;

(2)违反任何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判决或政府机关法令的任何规定。

7.2 原股东各方在此向丙方作出下列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和乙方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方和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甲方和乙方系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是真实、完整、无任何法律瑕疵的。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亦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诉讼、仲裁、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

(5)目标公司作为甲方和乙方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具有完全及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目标公司自依法注册登记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期间一直合法存续并合法经营。甲方和乙方保证为丙方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所涉及的相应法律文件等的相关材料是全面、完整、真实的。

(6)甲方和乙方将依本协议各项条款中规定之期限和内容严格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且为丙方依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完成与增资扩股有关的必要程序和丙方依法和依据本协议所应享有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切帮助和必要的便利。

(7)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完全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权属权益状态、债权、债务情况及目标公司所应对任何人(包括本协议的签约方,及非本协议的任何自然人、法人、经济实体、政府机构等)所应尽之义务、责任等,上述各种情况已全部记载或体现于相关评估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中,并已提交丙方的尽职调查人员。

(8)甲方和乙方接受、承担并履行目标公司在完成增资扩股事宜全部手续之日前的原股东各方的出资责任、目标公司因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应缴或在征税费、应付工资等费用及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9)除已经披露予丙方的情况,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的现实或潜在的针对目标公司以及其资产的诉讼、仲裁、纠纷,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或政府行为。

(10)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并保证,自本协议签订到增资扩股全部完成之时止,目标公司保持正常运营,并保持其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并且没有任何包括(但不限于)以重新负债、加速还款、重新对外贷款、豁免对外贷款、分红分利、人为的灾害或事故、关键管理层人员的离职、出售资产等在内的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生。

(1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订立之时和其后配合丙方的授权代表人员接管目标公司的经营。依据丙方的书面指示,由丙方指派人员担任目标公司相应职务,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将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递交书面辞呈,并随即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12)甲方和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和各方权益的实现,其将配合本协议丙方,协助办理相关政府主管和/或审批机构的批准、许可、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完成本协议项下之交易。

(13)原股东各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述及之法律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期间,目标公司与任何第三人就开展业务及签订协议等而进行洽商、谈判、签订备忘录、合同、或出具任何担保书、保函等担保性文件而可能引致目标公司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对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承诺、保证、单方确认等,均须经丙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后进行。

7.3 甲方和乙方在此特就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矿业权作以下陈述和保证:

7.3.1 关于探矿权

(1)目标公司是本协议附件所列探矿权(以下简称“目标探矿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对目标探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目标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矿界争议,目标探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的情况。

(2)目标公司已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

(3)目标公司不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不存在私自开采、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4)目标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不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5)目标公司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报批手续;目标公司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6)目标探矿权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本次增资扩股前因可归责于目标公司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目标探矿权的情形。

7.3.2 关于采矿权

(1)目标公司是本合同附件所列采矿权(以下简称“目标采矿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对目标采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目标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矿界争议;目标采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的情况;

(2)目标公司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目标公司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4)目标公司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5)目标公司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6)目标公司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目标公司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7)目标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本次增资扩股前因可归责于目标公司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目标采矿权的情形。

7.4 原股东各方及目标公司在此承认,丙方依据原股东各方和目标公司所作的保证和原股东各方、目标公司向丙方和/或丙方的尽职调查机构(财务、法律)作出的信息披露而签署了本协议。

7.5 目标公司将负责就注册资本变更之事宜,办理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原股东各方应尽到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股东各方及目标公司将尽力确保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尽早完成。在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后,目标公司应立即通知各方,并应各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的正本原件以作验证。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如本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的任何前提条件在交割日没有满足,则本协议将自动解除,原股东各方应各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8.2 如本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截止到本协议订立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还没有完成,丙方有权选择:

(1)继续履行本协议,给予原股东各方一定期限,要求其采取其他可行的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目的的实现;

(2)直接宣布本协议自动解除,原股东各方应各自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如原股东各方在给定期限内仍未向丙方提交第5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则丙方有权按照本款第(2)项处理。

8.3 如原股东各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或本协议其他任一约定义务,应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原股东各方应各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如该违约金不足补偿给丙方造成的损失的,原股东各方应承担另行赔偿丙方全部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经济损失。

8.4 若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任一阶段内发现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评估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中的记载明显不相符,或任何债项(包括或有债权、债务)或资产状况隐瞒而未在该等资料中体现,或有关之义务、责任未予以披露,则丙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各方就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清偿责任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原股东各方应各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8.5 若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将被视为违约,甲方和乙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丙方应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支付违约金    万元。

8.6 由于任何一方构成违约事项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损失、开支,其中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而承担的任何损失及相关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

第9条 对外担保

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前对外所提供的任何担保和其他或有事项、对任何其他第三人的责任将完全由原股东各方承担责任,如目标公司因该担保和其他或有事项、对任何其他第三人的责任而产生任何债务或责任,则原股东各方将保证向目标公司补偿。

第10条 协议的终止

10.1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出现任何使甲方或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10.2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10.3 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第1、2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后,除本协议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10.4 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11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1.1 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谈判、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属于其他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情况予以保密。

11.2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其他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地保密。

11.3 本协议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协议无效、解除、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无论本协议的任一方作为协议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是否终止,本协议的任一协议当事人均应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2.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

12.3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3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14条 协议的彻底性和完整性

本协议及其附件是缔约双方对合作的最后谅解和一致,其效力高于所有缔约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在签署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所达成的协议、承诺、安排、谅解、陈述和保证等。

第15条 通知

15.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15.2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16条 局部无效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为可独立履行的。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条款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时,甲乙丙三方应立即协商并拟订新的条款来取代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尽管如此,除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外,本协议的其他各款仍将继续全面有效,三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17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18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8.1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8.4 本协议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5 本协议由立约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以下无正文)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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