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民法通则>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很多时候会涉及到误工费。计算误工费涉及到的因素主要有误工的时间和受害人收入。在时间上面,应该按照耽误工作都是实际时间确定,具体可以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而收入的话,则根据受害人的日工资确定。如果受害人是个体户,则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