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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科对看守所超期羁押

监所科对看守所超期羁押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9 22:43:05 已帮助3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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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超期羁押情形都有哪些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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