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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六万

经济诈骗六万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2024-02-19 00:50:31 已帮助37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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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六万元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罪六万元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哪一种信用卡诈骗行为,都已经构成了犯罪。因此,如果遇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警察会受理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师365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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