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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子女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条规定只是针对案件审理期间,且是在女方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所以说,一旦夫妻双方离婚,想要撤销原来的离婚判决或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是不可能的,除非再婚。但是,在离婚后发现怀孕的,如果确实是与前夫的孩子,那么孩子的抚养费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男方不用承担抚养义务。《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实践中,不能因为自己在离婚的时候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以此为借口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这也是属于不履行自身抚养义务的一种情况,而另一方在遇到拒付抚养费的时候,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去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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