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基于计划经济体制,国务院颁布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
旷工行为进行
处罚的权力,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用人单位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
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现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国务院废除,
劳动法对于罚款已无明确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多将罚款规定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作为
劳动者应遵守的
劳动纪律。如果劳动者工作失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罚款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罚款。 罗浩律师建议: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劳动者起码的职业素养,如劳动者做错事被罚款,罚款数额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罚款将不会得到
仲裁或
司法机关认可。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