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1、法律,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行了具体明确。2、法律、
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应当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此外,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具体分两种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的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
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