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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机关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机关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5 09:55:07 已帮助30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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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就判处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时,应当根据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向罪犯所在单位或住地群众宣告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期限和必须遵守的规定,并在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成3至5人的群众监督改造小组。管制期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本人及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否认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由主刑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人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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