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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规定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1 06:36:33 已帮助28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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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要给吗

肯定是要给的;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可见,最初的惩罚性赔偿与今天的惩罚性赔偿有着明显不同,它是在不承认对精神损失以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中,对精神损失的一种替代赔偿,即所谓的惩罚性赔偿部分是对精神损失赔偿的替代。延至当今社会,惩罚性赔偿从其涵义到适用范围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其一,现在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是在把精神损失的赔偿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的前提下,将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一并计为实际损失,并在此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加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惩罚性赔偿,用公式可以表示为:最初的惩罚性赔偿总额=实际物质损失赔偿额 替代性的惩罚赔偿额(精神损失赔偿额);现在的惩罚性赔偿总额=实际物质损失赔偿额 精神损失赔偿额 惩罚赔偿额。这一差别在现实中的体现之一就是美国惩罚性赔偿额的巨额增长。


其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张。如,通常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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