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
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
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
民事执行中 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执行部门在司法评估、拍卖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 (二)提交评估必需的资料; (三)披露标的物瑕疵;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评估机构; (五)见证选择评估机构; (六)配合勘查评估标的物; (七)通知
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