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卖给第三人,一方出让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事后是否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合同法》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另外,即使另一方不进行追认,但房屋买卖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即使夫妻另一方不同意,买方也可以得到房屋,《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