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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附随义务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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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01:25:25 已帮助31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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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附随义务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首先,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要求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其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是由承揽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会使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合同失去意义。

其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这实际上表示,承揽人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此,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合理使用材料的义务承揽合同既可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也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

如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此外,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及时通知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以避免给定作人造成损失。

4、接受监督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以使定作人了解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此项义务可以说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也是定作人实现其目的的体现。

在实际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6、保守秘密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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