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
质押、留置均是《
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物权。(2)抵押,指
债权人对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