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如果以非法占有的意图,超出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使用,并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理性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还款,这应被视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便应将其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对于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肆消费,最终导致负债累累且无法偿还;
(二)对透支款项肆意挥霍,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三)在透支之后,选择潜逃、改变联络方式等躲避银行催收;
以及(四)将资金进行抽逃、转移,或者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债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