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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涉外民事诉讼
代理涉外民事诉讼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5 23:12:27
已帮助312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找擅长民事诉讼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
故意伤害罪
,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 2、如果伤情鉴定为
轻微伤
,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
人身损害赔偿
;同时可以要求给予
行政处罚
。 3、公安机关
立案
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医疗费
、
护理费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伤残赔偿
金、
精神损害
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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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涉外民事诉讼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涉外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审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内离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为:(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2)送达期间: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较快,否则人民法院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则需六个月。(3)答辩期:三十日(4)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公告期六个月。(5)上诉期:三十日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这个期限可能还会延长,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把握好时间问题,争取早日解决离婚带来的困扰。涉外离婚案件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离婚案件在送达期间上与国内也有所不同。涉外离婚诉讼的上诉与答辩期间也与国内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民间借贷中双方是否涉及虚假诉讼该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材料是怎样的
下述材料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去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去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去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涉外离婚,可以找律师代理吗
对于您所提的“涉外离婚,可以找律师代理吗”的问题,做以下回复: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以上就是关于“涉外离婚,可以找律师代理吗”的解答,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律图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涉嫌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吗?
诈骗罪一般是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只能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类似诈骗罪等专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一般都可以直接由刑事诉讼追究相应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民事诉讼亲属代理需要开什么证明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免证事实的范围:(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3)推定的事实;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外国人在中国遭遇民事纠纷怎样提起诉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委托适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在、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外国律师如果是当事人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接受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第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涉外民事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提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可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域外证据和文书需经公证、认证。当事人向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也需经上述公证、认证程序。 第四,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选择管辖。对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与纠纷有一定联系的地点进行管辖。若双方没有协议选择管辖,且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原告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提讼。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请问当事人委托两个亲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要写几份委托书,这委托书要在立案时就提交法院吗?
委托书要符合相关法律限定。见: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做法的委托代理,能够用书面形式,也能够用表面形式。法律限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受民事职责,代理人负连带职责。 第六十六条无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做法,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受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做法,由做法人承受民事职责。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做法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认可。
王海波
问题:我儿子儿媳现在有外债,还有一个民事债务诉讼没有判决,现在儿媳因刑事案被判刑,如果我儿子想办理离婚,是不是要去法院起诉离婚?
可以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涉外婚姻送达的诉讼文书有几个
一、涉外婚姻的含义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二、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涉外民事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体认识上,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 (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到我国人民的,人民有权受理和审判。 (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涉外民事诉讼冲突有什么办法解决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平行诉讼 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 事人已在外国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 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 2、不方便原则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0条 我国和外国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的,外国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判决已经被我国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11条我国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不方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原则”; (2)受理案件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 (4)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 (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7)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 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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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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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
2024-05-28 15:08:44
你好!这种条款正常公证处不应该给公证。
问题:郑律师您好!请问公证处会给私人公证,73岁老人在用人单位出现意外,不让单位负责吗?
刘培辰律师
2024-05-27 13:13:11
可以请律师起诉,要求排除妨碍。
问题:我的邻居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们两家之间的路封起来了并且得到业委会的认可我要维权需要怎样做?
钱威律师
2024-05-25 15:03:50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论文代写被骗550,还被骗子威胁?
钱威律师
2024-05-25 09:23:10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因地基发生纠纷,我先动手但没给他造成伤害,但他打电话叫来一人把我打成轻微伤,该如何处理?
钱威律师
2024-05-24 23:30:11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拘留情况
问题:我因喝酒嫖娼了,我是二级肢体残疾人,能只罚款不拘留吗?
钱威律师
2024-05-24 20:46:54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事后抓嫖一般什么处罚,必须拘留吗?
钱威律师
2024-05-23 17:50:39
你好你的具体什么问题请陈述
问题:两年前网赌,现在派出所打电话让投案自首?
郭海滨律师
2024-05-21 22:33:22
请说什么事情什么事情
问题:多久可以给我联系?
刘飞飞律师
2024-05-20 19:47:42
报警,如果来闹事,直接报警,怕啥
问题:店面被恶意举报,威胁我说,干一天就举报你,怎么办?
吕美亮律师
2024-05-20 18:12:50
可能涉及到诉讼纠纷了,是被诉讼保全了还是被申请强制执行了?
问题:微信冻结,法院冻结。钱?
郭海滨律师
2024-05-21 22:33:22
请说什么事情什么事情
问题:多久可以给我联系?
刘培辰律师
2024-05-27 13:13:11
可以请律师起诉,要求排除妨碍。
问题:我的邻居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们两家之间的路封起来了并且得到业委会的认可我要维权需要怎样做?
吕美亮律师
2024-05-20 18:12:50
可能涉及到诉讼纠纷了,是被诉讼保全了还是被申请强制执行了?
问题:微信冻结,法院冻结。钱?
钱威律师
2024-05-25 09:23:10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因地基发生纠纷,我先动手但没给他造成伤害,但他打电话叫来一人把我打成轻微伤,该如何处理?
钱威律师
2024-05-24 20:46:54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事后抓嫖一般什么处罚,必须拘留吗?
钱威律师
2024-05-23 17:50:39
你好你的具体什么问题请陈述
问题:两年前网赌,现在派出所打电话让投案自首?
刘阳律师
2024-05-28 15:08:44
你好!这种条款正常公证处不应该给公证。
问题:郑律师您好!请问公证处会给私人公证,73岁老人在用人单位出现意外,不让单位负责吗?
钱威律师
2024-05-25 15:03:50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问题:论文代写被骗550,还被骗子威胁?
钱威律师
2024-05-24 23:30:11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拘留情况
问题:我因喝酒嫖娼了,我是二级肢体残疾人,能只罚款不拘留吗?
刘飞飞律师
2024-05-20 19:47:42
报警,如果来闹事,直接报警,怕啥
问题:店面被恶意举报,威胁我说,干一天就举报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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