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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吗

(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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