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审核相应的证据后,发现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以案件存有疑点不予起诉。
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对于经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的,应视为对案件作出的无罪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应予赔偿。
如果经过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已经获得国家赔偿的,但后来检察机关又发现新证据可以起诉,并且经法院认定为有罪,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该撤销原决定,要求被不起诉人返还赔偿金。
存疑不起诉的行为一般都会发生在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虽然对于那些来自于公安机关侦查过后的那件,都已经是掌握了一定的他人犯罪的证据的,但是这些证据却不能保证能量刑,故此就不得起诉,否则是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