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对金融机构债权应当适用《
合同法》。《合同法》第79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
委托合同、雇用合同及
赠与合同等;(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等约定应当有效。(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
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