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
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可以围绕上述规定,原告提交相关
证据:
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
判决书;被告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原告生活的声明,原告的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