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新证据时,应积极提交。新证据包含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在二审中经法院准许的证据。
(二)没有新证据,但对一审证据有新证明目的或角度,可在二审详细阐述,重新解读已有证据以支持诉求。
(三)判断是否准备新证据,关键看证据能否增强己方主张可信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认为现有证据不足则挖掘新证据,能从已有证据拓展有力观点,可做好已有证据分析论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