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刑拘30天未批捕是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继续侦查收集证据,待证据充分后重新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
(二)若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未批捕,公安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训诫等,同时视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三)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未批捕,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