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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向其他隐名股东借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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