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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电话被监听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不可以随便打电话,需要打电话时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机关批准的就可以打电话了。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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