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责任判定有异议,不必担心一定会被扣留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是基于收集证据等法定情形,而非仅因对责任判定有异议。
(二)若事故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管部门可依法扣留,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领取车辆。
(三)若无需检验、鉴定,一般不能随意扣留车辆。
(四)对责任判定有异议,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