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需以通知方式作出,应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催告后三十日追认期内或未催告且未追认时可随时行使,追认后撤销权消灭。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赋予善意相对人撤销权,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明确了行使撤销权的形式要求。在催告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有三十日的追认期,此期间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这平衡了双方的权利和时间利益。若未催告,只要未追认,善意相对人随时能行使撤销权,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及时保护的原则。一旦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效力确定,撤销权自然消灭。如果您在效力待定合同方面遇到相关问题,不清楚如何行使撤销权或对合同效力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