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案件的事实,是案件裁判的基础。诉讼双方当事人在笔迹上面存在争议,法院应该在庭审的时候指明,建议当事人去做笔迹鉴定。被告对该欠条上的署名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的问题。如果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那么举证责任即应转移至被告,被告应申请笔迹鉴定,被告不申请鉴定,应负举证不能的法津责任,并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那么原告应申请笔迹鉴定,原告不申请鉴定,同样应负举证不能之责,并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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