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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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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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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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违反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放贷,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且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放高利贷符合此情形也认定为此罪;单纯民间高利放贷未达标准不构成犯罪,但超规定部分利息不受保护。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未经监管批准或超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这里的“经常性”界定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放高利贷若满足上述条件,同样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单纯的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若未达到入罪标准,虽不构成犯罪,不过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会给予保护。如果在借贷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或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及违法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超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经常性”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放高利贷符合此情形可认定该罪。单纯民间高利放贷未达入罪标准,不构成此罪,但超规定部分利息不受保护。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放贷业务的监管,严格审批程序,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2.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参与非法放贷和高风险借贷活动。
3.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非法经营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法律分析:
(1)从2019年起,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或超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这里“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明确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放高利贷若符合上述情形,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3)单纯民间高利放贷未达入罪标准,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从事放贷活动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意放贷次数和对象范围,避免触及非法经营罪;同时放高利贷时,超出规定的利息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一)若从事放贷业务,应确保获得监管部门批准,且在经营范围之内进行,避免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防止因违反规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二)对于有资金需求的人,要谨慎选择放贷对象,远离可能的非法放贷行为,同时若遇到高利贷,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无需支付。
(三)放贷者若进行民间高利放贷,要清楚未达入罪标准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合理确定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专业解答赌博罪放高利贷辩护词应该先写标题,在前言交代清楚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辩护人对赌博案的调查准备工作,正文写清楚赌博案的辩护理由,结尾注明辩护人的姓名、日期等基本内容。
专业解答签订的高利贷合同一般是认定为无效的,但法律只是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高利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并不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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