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于其中的不法侵害的理解,存在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主观违法与客观违法之争。如果将正当防卫的对象仅限于刑事违法行为,那么,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将一般违法违法误认为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防卫亦是假想防卫。同样,如果将正当防卫的对象仅限于主观违法行为,那么,对于违法性缺乏主观认知的未达到法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误认为其达到法律责任年龄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进行防卫,成立假想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