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一起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起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可,这些基于共同意愿产生的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欠的债务,都算夫妻共同债务。
既然是共同债务,离婚的时候就得一起偿还。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是各自所有的,那就先由双方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来判决。
要是夫妻在离婚协议里对债务承担做了约定,这个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没办法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还是能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把全部债务都还了。一方把全部债务还完之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向另一方追讨。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一方觉得这笔债务没有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上,那他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比如说,证明这笔债务是另一方个人不合理的花销。要是能证明,这笔债务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