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需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故而,从进入看守所起算,若无特殊情况,一般大概 10 日会有
批捕结果;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能 37 日会有是否批捕的结果。但这只是大致的时间范畴,具体还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情况等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